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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与恋人相约自杀而后后悔,对方自杀身亡,算是故意杀人吗?
不算故意杀人,但你也有点,责任,因为是因你而起的
我只能为自杀者感到叹息,现实的生活,当中真有这样的案例
有为感情自杀的,还有为感情疯的
等等,有很多很多
当一个人爱一个人的时候,走进心里,那份执着
既感叹,又伤悲,那份真诚,那份纯洁,爱的死心塌地
我感动,这样的爱情,最心酸又难过
虽然他/她,是自杀,因为是因你而死的,你会自责一生
这个阴影,你永远也抹不悼的,挥之不去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基本要件是否满足犯罪的构成要求,满足之后还要看是否存在排除违法的事由。
第一步,判断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年龄:年满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相约自杀还是相约98,都不构成刑事犯罪。
精神状况正常。
有杀人的故意。分两种情况:第一,明知会发生死亡的后果,而希望发生,如果相约自杀的一人后悔,只是不希望自己死,仍希望对方死,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明知会发生死亡的结果,而放任其发生。相约自杀的人只希望自己不死,无所谓对方死不死,也不采取救助措施,构成故意杀人罪。
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如一起去买了毒药或者刀等致死的工具,服用毒药或者相互捅刀子等行为。还有一种不作为的杀人方式,比如相约自杀的双方采取一氧化碳中毒的方式,封紧了门窗服用安眠药,其中一人后悔先醒来,此时对于另一人负有救助的义务,如果没有救助,则属于故意杀人。
存在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两种。
实害结果,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就是死亡。
危险结果,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例如,甲欲杀乙,刺乙一刀,致乙重伤后被捕。重伤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危险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甲乙二人相约跳海自杀,于是向海边走去,二人刚出门,遭遇晴天霹雳,一道雷将甲劈死,已见状突然开始敬畏生命,决定不死。此种情况已虽有杀人的故意,但是还未开始实行杀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步,排除故意杀人罪的违法排除事由
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被害人承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如果甲乙二人相约自杀,已反悔,甲一意孤行仍要求二人共同赴死。遂挥刀杀已,此时已已经明确表达不想死,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手段。如果甲手段过激,已为维护自身生命权造成甲伤亡,不构成防卫过当。
特别注意:被害人承诺必须是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的权限。生命权不可以承诺放弃。即使对方同意你可以杀死自己,也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恋人相约自杀,一方自杀死亡,另一方反悔自杀未逞的,是否构成犯罪,还要区别情况。
1、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种情况比较好理解,因为我们法律也不允许医疗机构或者他人帮忙病人“安乐死”。有时被害人同意,是免除行为人法律责任的理由,但在剥夺生命上,是不允许的。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性质。因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认识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这种情况在量刑时还是比较轻的。
2、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一同自杀,造成一方死亡,教唆人自杀未逞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的教唆行为,属于直接故意。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例如提供毒药,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逞。这种情况下的帮助行为,属于帮助犯、间接故意。前一种情况要比后一种情况处罚要重。
3、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害怕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
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机会、有条件阻止其自杀未阻止,能抢救的不抢救,导致他人自杀得逞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结束语:
作者认为,自杀是懦弱的表现,是逃避现实的行为。自杀的都是傻子!连死都不怕,还有什么困难克服不了的呢!朋友们,你们说是吧!
1月16日中午,河南省固始县张广庙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丈夫黄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于某发生矛盾,持菜刀将其砍伤后,畏罪跳楼自杀。目前男子黄某已死亡,女子受伤严重正在固始县人民医院抢救。
本案是典型的民转刑案件
只因与妻子发生家庭纠纷,黄某便持菜刀将妻子砍伤,这属于典型的民转刑案件。所谓的民转刑案件是指因工作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债务、婚恋、医患、邻里琐事等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也是社会上一些恶性案件易发、多发的重要诱因。
案发后,嫌疑人黄某虽然畏罪自杀,其妻子尚在医院抢救,但是我想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本案的侦查不会停止,最终可能公布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另外据报道黄某这种持刀砍人的行为被定性为故意伤害,如此认定应该是出于黄某所砍的皆不是要害部位,否则黄某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都是一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于这两种行为有以下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家庭生活中的矛盾要妥善处理
在家庭生活中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遇到这种矛盾我们应当积极面对。家庭生活中除非是原则性的问题,否则我们很难轻易的判断谁对谁错,家庭生活中本就没有绝对的正确与错误,如果非要整个理长理短,到最后伤害的只能是彼此之间的感情。组成家庭、共同生活本就是一件十分不易的事,因此作为家庭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格外珍惜。
黄某与妻子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这种纠纷其实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方法很多。比方说双方先冷处理再好好交流沟通,比如说邀请双方父母长辈出面协调,再比如可以通过当地妇联、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等部门介入调解等等。处理家庭矛盾的正当途径很多,要解决好家庭矛盾关键还是对于家庭责任的理解。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会与家人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矛盾不是外部矛盾,更敌我矛盾,因此需要妥善处理来维持家庭的圆满与完整。
临近岁末 有关部门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需加强
民转刑案件造成的伤害不仅是对于受家人一方,对于施暴者的家庭也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春节临近,各类矛盾纠纷尤其是因经济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婚恋纠纷、债务纠纷、劳资纠纷将出现一个大爆发。相关职能部门,上到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综治办、法院,下到人社局、大调解中心、村居委会等都应该加强对于类似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有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化解,避免出现更多的类似本案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个人处理矛盾纠纷亦应合情合理合法
前面说到了,作为个体我们在日常的家庭工作生活中也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是关键,凡是得坚持合情合理合法,否则逾越红线或是采取一些极端行为到头来悔之晚矣!
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如果有什么好的建议,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喜欢我的回答不要忘记点一波关注哦~)
只能说冲动是魔鬼!遇事方冷静,才能做不悔之事……
此事件本是一起夫妻争吵的情感琐事,因为处理不当进而转化为了恶性伤人的刑事案件。想想最为痛苦的是谁?无非就是身边的亲人……
这样的事件一直时有发生,夫妻两人本是同床共枕之人,能有多大仇恨?无非就是吵着吵着让愤怒占据了理智,做出了冲动之事!目前此二人都在医院抢救之中……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遇见不如意的事,关键就是看你如何去处理,去对待。暴力不止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使问题变得更大,伤害更广!
温馨提示所有人,不论在生活的哪个方面,遇事一定要平和对待。切莫不要让坏的情绪迷失了自己的心智!
一周前,韩国一个巨大的线上色情网络浮出水面,这里分成了成千上万个不同的网络房间,每个等级不同的房间内有主题不同,程度不同的淫秽材料。之所以这个网站的曝光引发举国怒火,原因有二。
这不可是一般的小黄站,是强制女性就范的性犯罪网站。
在等级越往上的房间内,聚集了大量性虐待、性奴、刀刻身体、切除乳头等极端虐待的题材,更恐怖的是,参与拍摄这类内容的女性,大多是通过网络诈骗,信息钓鱼等违法行为一步步被设计者引向深渊的,警方目前公布的直接受害者为173人,估计受虐待的女性超过1万名,而其中最小的被虐待者,年仅11岁。
网站采用会费等级制,最高级别的N号房里充斥着极端的性虐待与性暴力,而进入这个房间的唯一方法是成为淫秽视频的提供者。于是提供者里有弟弟出卖姐姐,也有亲属之间进行盗摄的例子涌现,网站顶峰时期,每天用户更新的原创视频超过了15000条,网站的会员数,超过了260000。这一连串惊人的数字,意味着每70个韩国男性中,就有一个是N号房的会员。
但是更意外的是,自始至终,没有一个人举报,而是想方设法地挤上最高等级的N号房,“观赏”对女性的魔鬼摧残。最终破局的是两个尚未走进社会的大学生,忍痛卧底网站多日,才渐渐将使得残忍的真相显现于世。
为何韩国可以锲而不舍的试探法制与人性的底端?从十年前的张紫妍案和近来的“李胜利”事件,就已经初见端倪。虚幻的“自由社会”背后,财阀割据的现状和社会权力体制的定型已经让韩国的法制建设越发虚无。
张紫妍留下20多页、5000余字的遗书详尽地控诉了自己长达数年间被几十个导演、权贵,甚至乐天集团87岁的总裁父子虐待奸淫和暴力监禁,每天“侍奉”多人的事实,甚至惊动了人民大规模的游行抗议。但是五年之后,法庭依旧以“妄想症”裁定张紫妍遗书不具有法律效益,仅仅以“要求陪酒”的罪名安排了张紫妍的老板给予为数不多的赔偿。
李胜利夜店性虐待事件,牵涉了一众娱乐圈明星和“警察总长”的化名参与者,韩国总统文在寅直接下令最高检“彻查李胜利案件”,结果就是,李胜利牵涉的一众人里最高的被判了6年徒刑,而他本人至今逍遥法外,甚至还顺利入伍了。
韩国的社会形态是典型的“财阀撑起经济”,排名前十的公司类似乐天集团、LG、三星等都是世袭家长制的资本垄断集团,仅三星一家的销售额就贡献了韩国22%的GDP,各个大集团的中心人物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韩国立国70年来,有数届政府都是仰仗财阀的大力支持才得以成立。韩国前总统卢武铉就因为和财阀进行整肃行动而被迫下台,以自杀收场。三星太子李在镕,现代集团总裁,乐天集团总裁都因为明确的罪名被起诉,得到的判决无一例外是“缓刑n年”,被人簇拥着离开法庭。
法律不敢动,也动不了韩国的权贵阶层 ,正因如此,“张紫妍”频频绝唱,“李胜利”不断滋生,各类的悲剧被时光夹杂着涌上韩国的新闻头条。民众表面上置身于“自由世界”的海市蜃楼中,可以不断地拍摄体现黑暗现实的影视作品,但更进一步看,在现实层面中,面对活力日减的韩国社会,他们缓缓异化了性格,冷漠又麻木,匍匐在N号房的方向寻找刺激与欲望构筑起的安慰。
“都是罪无可赦的恶魔,我做鬼也要报复到底”,张紫妍已然留书远去,只希望那两个曝光N号房真相的大学生,尚能心怀初春,处在人间的位置上将这个国家引向公平渐进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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